|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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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进支行 乌鲁木齐百盛恒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进支行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459,936.56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进支行给付信用卡欠款利息205,627.09元,滞纳金1,148,335.8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62.55元(原告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进支行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09 |
| 发布日期 | 2020-10-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