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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莘县宏鲁物流有限公司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文书内容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鲁1521民初3297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立案 时间 2020年8月11日 适用 程序 简易程序 原告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阳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阳谷新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被告:莘县宏鲁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燕店镇罗庄村西。 负责人:李爱红,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培权,山东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聊城。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 诉讼 请求 1.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18711.21元。 2、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 认定 事实 2020年2月27日5时30分,***驾驶鲁PXXXXX重型仓栅式货车,沿省道324线由西向东行驶至省道324线130公里820米处东润东路口时,与李宪青驾驶的豫JXXXXX小型客车碰撞,致使两车损坏,货车部分货物损失,李宪青、***受伤。该事故经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阳谷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负主要责任,李宪青负次要责任,***无责任。***系鲁PXXXXX重型仓栅式货车的实际车主,该车辆挂靠在莘县宏鲁物流有限公司名下,并在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渤海财险”)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00万元,且有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的道路运输资格证有效期间为2020年7月21日至2026年7月20日。 ***受伤后被送往阳谷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9天,检查及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7866.33元。***受伤后由孙秋廷、孙秋江护理,护理人员均系农村居民。事故发生后,渤海财险为***支付10000元。 根据***的申请,本院依法委托,聊城阳谷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书:***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的误工期限为60日、护理期限为9日、营养期限为15日,护理人数为2人。***支出鉴定费780元。 认定 损失 医疗费7866.3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0元、营养费450元、误工费6957.60元、护理费1483.56元、交通费酌情认定为150元、鉴定费780元,以上共计17957.49元。 ***按照115.96元/天计算护理费,但其提交的居住证明无出具人签字,不足以证明两名护理人员系城镇居民,本院按照两护理人员的户籍性质即农村居民的标准计算护理费。 本次事故***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本院认定由其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本次事故造成***、李宪青受伤,李宪青同意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优先赔偿***。渤海财险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8586.33元;在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8591.16元;渤海财险在交强险责任险内赔偿***各项损失17177.49元,扣除已支付的10000元,还应赔偿7177.49元。鉴定费780元,由***按照70%承担546元,莘县宏鲁物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裁判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裁判 主文 一、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7177.49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鉴定费546元,莘县宏鲁物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款项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执行,由被告将其应付款项汇入原告账户,户名:***,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阳谷支行,账号:6230521320029369575。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4元,由原告***负担79元,由被告***负担55元,莘县宏鲁物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上诉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文举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布淑燕 书记员孙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