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城北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城北支行本金339424.53元,利息11401.26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7月1日,自2020年7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以339424.53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承担律师费25000元;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城北支行有权就被告***、***所有的位于淮安市清江浦区房屋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35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受偿范围包括涉案本息、诉讼费用、律师费等)。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91元,减半收取3195.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六份,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清江浦支行,账号分别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城北支行6232636100133879356;被告***6232636100133879349;被告***6232636100133879331)。 |
| 裁判日期 | 2020-08-30 |
| 发布日期 | 2020-10-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