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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的损失为: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元、误工费10626.87元、交通费150元、残疾赔偿金应77576.16元,合计89653.03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在甘AP××××号车交强险无责任限额内赔付1165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南州分公司在甘P9××××号车交强险无责任限额内赔付11650元,由***赔偿66353.03元(已履行1000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88元减半收取计644元,由***负担290元,***负担354元;鉴定费6,000元,由***负担2,000元,***负担4,000元。 上述给付义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完毕。 如未按本判决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17 |
| 发布日期 | 2020-10-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