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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兰州天益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红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甘0103民初2928号

原告:甘肃红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英,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彩田,甘肃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龙,甘肃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天益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罗宏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甘肃红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瑞公司)与被告兰州天益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益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红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彩田、王小龙,被告天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宏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红瑞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487632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违约造成的误工损失124630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2万元;合计732262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0月2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施工劳务承包协议书,约定:由原告给被告位于兰州市七里河区八里镇崖头村九龙××号楼的工程提供劳务。2020年1月10日,主体框架工程全部完工,被告仅支付原告37万元工程款,尚欠364832元未付。2020年3月19日开工至2020年4月15日欠工程款12.28万元,后因被告迟迟不能提供原材料,导致原告停工,造成误工损失124630元。2020年6月12日,被告在没有通知原告的情况下,另找其他劳务队进行施工。原告遂诉讼来院。

天益公司辩称,1.原告称“被告仅支付了37万元,尚欠487,632元”与事实完全不符,事实是被告应支付原告工程款44.1万元,先后已支付43万元,尚欠1.1万元;2.原告称“被告迟迟不能提供原材料,导致原告停工57天,直接务工损失124,620元,要求被告支付”该理由纯属无稽之谈,事实是该项目自始至终不存在原材料供应不上的问题。自疫情后复工2020年3月19日-2020年4月15日,原告的施工现场不超过6个人,消极怠工,被告多次催告原告要抓紧施工,但始终未见改观,而原告把精力和人力放在了组织家属及社会闲散人员,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借口,到处上访、举报、恐吓被告,给被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3.原告称“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2万元”。该计算依据和理由无从得知。施工现场没有合格的管理人员,无证上岗,野蛮施工,原告法定代表人到现场后,对存在的问题非但不做整改,还辱骂殴打原告的项目负责人。并宣布停工撤场。经甲方、村委会以及派出所等多次调解无果。该项目是兰州市政府和七里河区政府批复的《城乡一体化和新农村建设示范点的安置工程项目》,要求必须在2020年8月底竣工。迫于工程进度的压力,被告按法律程序给原告发了律师函,但原告置若罔闻,被告只好另找工程队加班加点施工,争取按政府要求完成任务;4.原告称“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由谁承担,是以依法确定的最终诉讼标的和法律责任为依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于有争议的事实的质证和认定如下:2019年10月26日,原告红瑞公司(乙方)与被告天益公司(甲方)签订施工承包协议书,约定天益公司将其承包的兰州市七里河区八里镇崖头村九龙××号楼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分包给红瑞公司。工程承包内容为:基础的人工配合,钢筋配料、绑扎、焊接及二次倒运,模板配料、支模(包括搭架)、拆模及二次倒运,混凝土的浇筑、修补及养护,防护架、安全操作架的搭设,砌墙、内外墙抹灰、地沟、屋面、挂瓦,现场安全文明施工(钉子、铁丝、胶带、扎丝、焊条、焊剂及各工种施工人员所需的各类工具、耗材等其他小型耗材的材料费)等以上承包项目程序范围内的一切工作内容;合同工期为2019年10月26日至2020年8月30日。协议承包单价490元(建筑面积按图纸实际面积计算,不含税价)。合同约定,甲方应提供协议约定的必要材料和支付协议约定款项。材料由乙方提前七天以书面形式报甲方,经甲方审批后,采购部门方可采购,乙方施工到主体三层完工付两层总款项,五层完工付三至四层总款项,主体封顶付五至六层总款项,砌筑完成付总合同价款80%,完工之后付合同价款9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剩余价全部付清,留5%质保金待工程验收半年后支付。因甲方原因造成工程缓建或停建时,甲方必须在当天通知乙方,甲方因上述因素撤现场时,按已完工程量清算工程费,应承担20%的违约金,甲方提供的工程材料及设备归甲方所有。乙方所用材料、设备等必须提前七天以书面形式报甲方审批后由甲方采购,工程材料因乙方原因造成短缺延误工期或太多浪费的,追究乙方相应责任,因此而造成的工期延误由乙方自己承担。属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工期延误或甲方原因造成的延误工期相应顺延。承包费用为每平方米490元综合价包死,不含其它增加费用,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索要工程量增加及费用,材料卸车费用由乙方承担;保修金额按合同总价款的3﹪计扣等。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9年10月27日进场施工,完成主体框架工程,总建筑面积2449.44平方米,于2020年4月底退出施工现场,原告退场后,被告又找其他施工队进行后期施工。期间,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37万元。庭审中,原告申请撤回对乔仁庭的起诉,本庭口头裁定予以准许。本院认为,原告红瑞公司与被告天益公司签订的施工承包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当事人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确定的各自义务。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487632元的请求,庭审中双方对工程总量2449.44平方米无异议,合同约定每平方米490元,原告自述双方口头约定将每平方米490元改为300元,本院按每平米300元计算,工程总价款为734832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37万元,现被告还应支付原告工程款364832元。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误工损失124630元的请求,原告称由于被告原材料供应不到位,造成停工、窝工损失,但其提交的劳务人员工资发放表不足以证明该项主张,故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2万元的请求,就涉案工程缓建、停建的原因,双方各执己见,从庭审及举证质证来看,原、被告均有一定的责任,故对该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关于被告称应支付原告工程款44.1万元,已支付43万元,尚欠1.1万元的抗辩,被告称工程总量2449.44平方米中,有484平方米系他人施工,但未提交证据,本院不予采信;被告称按行业惯例按每平方米220.5元计算,无据可依,本院亦不予采信;被告称替原告垫付农民工工资17874元,原告不予认可,本院无法核实,亦不予采信;关于其余6万元,双方都认可是交的税款,只是在税率、税票上有异议,待税款的具体数额确定后,被告就该6万元可另行主张。对被告关于误工损失及违约金的抗辩,本院予以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兰州天益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甘肃红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程款364832元;

二、驳回原告甘肃红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61元,保全费4191元,原告甘肃红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2175元,被告兰州天益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57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田蕴锦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 芮

书记员 谭青青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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