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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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亿利昶商贸有限公司 昆明高新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昆明高新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云南亿利昶商贸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00000元,并以本金2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支付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昆明高新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云南亿利昶商贸有限公司支付保全担保费7747元; 三、驳回原告云南亿利昶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59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昆明高新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