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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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康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云南省外经贸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昆明康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云南省外经贸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836370元; 二、被告昆明康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云南省外经贸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35000元、邮寄费231元; 三、被告昆明康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如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原告云南省外经贸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昆明康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设定抵押的抵押物(详见判决附表)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昆明康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如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原告云南省外经贸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设定质押的被告昆明康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972万元及被告***设定质押的被告昆明康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108万元的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昆明康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如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原告云南省外经贸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设定抵押的位于昆明市滇池路大坝社区郑家河居民小组金岸春天花园2幢1单元2层202号的房屋〔房屋他项权证号:昆房他证(昆明市)字第××号〕、被告***、***设定抵押的位于昆明市人民东路80号1幢16层1603号的房屋〔房屋他项权证号:昆房他证(昆明市)字第××号〕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被告昆明康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如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原告云南省外经贸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设定抵押的位于昆明市航空小区的房屋〔房屋他项权证号:昆房他证(官渡)字第××号〕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所得价款在8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被告***对上述第一项中的304795元及第二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昆明康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追偿; 七、驳回原告云南省外经贸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327元,由被告昆明康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31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