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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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西安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将办理涉案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 二、被告西安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未按约定完成产权备案登记的违约金(以总房款488892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自2017年8月9日计算至实际完成涉案房屋产权登记备案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2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922元,由被告西安某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102元。西安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将诉讼费连同上述应付款项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2 |
发布日期 | 2020-1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