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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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唐县田园工贸有限公司 高唐大唐木业有限公司 山东洁宇化工有限公司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高唐县盛泰液压设备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高唐大唐木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借款本金333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高唐大唐木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借款利息(自2015年12月21日至2016年3月31日止以本金333万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上浮70%计后扣除已支付的26079.9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被告高唐大唐木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逾期利息(自2016年4月1日至本判决确定付款日止以本金333万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上浮70%后再上浮50%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四、被告高唐大唐木业有限公司赔付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律师代理费用损失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五、被告***、***、高唐县田园工贸有限公司、***、***、山东洁宇化工有限公司、***、***、高唐县盛泰液压设备厂、***、***对被告高唐大唐木业有限公司的上述一、二、三、四条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347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高唐大唐木业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高唐县田园工贸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山东洁宇化工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高唐县盛泰液压设备厂、被告***、被告***负担。 如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07-25 |
| 发布日期 | 2020-10-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