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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武汉新世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庆阳市人民医院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区支公司
甘肃步天医药有限公司
绍兴菜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
正宁县人民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的医疗费130000.5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40元、营养费820元、后续治疗费30360元,合计162820.58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区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医疗费限额范围内赔偿10000元,其余152820.58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区支公司在机动车辆商业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全部赔偿;***的误工费45500元、护理费21834元、交通费1429元、住宿费120元、残疾赔偿金125819.4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8483.56元,合计223185.96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区支公司在机动车辆强制责任保险死亡伤残限额范围内赔偿110000元,其余113185.96元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区支公司在商业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全部赔偿;

二、***垫付的医疗费129384.08元、交通费429元、伙食费、陪护费15032元,合计144845.08元,由***返还***;

三、驳回***要求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武汉新世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绍兴菜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第一、二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元、鉴定费4800元,共计500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05
发布日期 2020-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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