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五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给原告***109335.95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垫付款8491.9元迳行支付给被告***;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9.9元,减半收取为644.95元(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96.75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负担548.2元。重新鉴定费3276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预交),由原告***负担491.4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负担2784.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5 | 
| 发布日期 | 2020-10-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