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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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际华三五二三特种装备有限公司 沈阳昊新伟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价款1,094,272.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2年12月15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第三人***不承担上述款项的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48元,由被告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01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