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黑龙江虎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虎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息合计89515.52元(其中本金80000元,至2019年5月10日的利息9515.52元),并自2019年5月11日起以贷款本金8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0.62‰继续计算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38元,减半收取计1019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付,三被告在给付上述借款时,将应负担的数额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17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