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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医疗费23657.8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营养费2200元、护理费6600元、交通费300元、误工费13138.88元、残疾赔偿金66432元、鉴定费130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共计118128.75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96元,由***负担2636元,***负担2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03 |
| 发布日期 | 2020-10-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