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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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哈尔滨市兴华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哈尔滨市兴华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款83317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哈尔滨市兴华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款118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43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