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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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九洲富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上海建科检验有限公司 天津耀皮工程玻璃有限公司 上海杰思工程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青海九洲富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杰思工程实业有限公司工程款5884000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青海九洲富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杰思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以553626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7月19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 三、被告(反诉原告)青海九洲富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杰思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以34774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20年6月2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 以上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青海九洲富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55361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青海九洲富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7632元,减半收取计18816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青海九洲富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25 |
| 发布日期 | 2020-10-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