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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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左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左分行贷款本金5116.29元及罚息(截至2019年12月3日的罚息为553.63元,从2019年12月4日起的罚息按照合同编号为450598000-0063-20191093259的《中国建设银行“快e贷”借款合同》约定计至贷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左分行支付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00元。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