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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福建伯特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宁德市华信担保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10月21日起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月利率按2%计算)。

二、被告福建伯特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宁德市华信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三、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福建伯特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宁德市华信担保有限公司、***负担,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100元,由被告***、福建伯特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宁德市华信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上诉案件受理费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8-12-26
发布日期 2020-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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