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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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广东乐源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光能数位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东乐源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光能数位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276403.15元,并从2018年4月2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货款利息。 二、被告***对被告广东乐源数字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判项确定的债务向原告深圳市光能数位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光能数位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929.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11385.9元,两被告共同负担4554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本案判决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同等金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8-12-27 |
发布日期 | 2020-1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