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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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莱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蓬莱鑫园工贸有限公司 山东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蓬莱市园艺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本息人民币5119844.36元及违约金490000元,并自2019年5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2982.2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支付资金占用费;自2019年6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75563.6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支付资金占用费;自2019年7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4518.3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支付资金占用费;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5316.6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计算资金占用费;自2019年9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5316.67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计算资金占用费;自2019年10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45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计算资金占用费;自2019年11月1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4921646.7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计算资金占用费。 二、被告***、***、***对被告蓬莱市园艺场的上述债务向原告山东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被告蓬莱市园艺场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082元,由被告蓬莱市园艺场、***、***、***共同承担。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蓬莱市园艺场、***、***、***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15 |
发布日期 | 2020-1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