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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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天工建材有限公司 山东华银特种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淄博市临淄边河建筑实业有限公司 山东齐银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9)鲁0305民初560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山东华银特种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淄博市临淄边河建筑实业有限公司工程款2997675.65元。 二、撤销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9)鲁0305民初560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即:被告山东齐银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天工建材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驳回原告淄博市临淄边河建筑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变更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9)鲁0305民初560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被上诉人山东华银特种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上诉人淄博市临淄边河建筑实业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本金2997675.65元,自2018年6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与本判决第一项同时付清; 四、被上诉人山东齐银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天工建材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三)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驳回上诉人淄博市临淄边河建筑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36426元,由上诉人淄博市临淄边河建筑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1454元,由被上诉人山东华银特种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齐银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天工建材有限公司负担1497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1163元,由上诉人淄博市临淄边河建筑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9-09 |
| 发布日期 | 2020-10-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