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省地图出版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大同市城区云龙书画城营销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省地图出版社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5505.62元; 二、被告大同市城区云龙书画城营销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省地图出版社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85505.62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1月21日起计算至大同市城区云龙书画城营销部实际支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40元,由被告大同市城区云龙书画城营销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7-10 |
| 发布日期 | 2020-10-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