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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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华众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山东省华众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省经济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省经济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基金投资差额6812537.17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以欠款数6812537.17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75元,由原告***负担1375元,被告山东省经济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95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省经济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9 |
| 发布日期 | 2020-10-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