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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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金能奥新材料有限公司 保定力和管道检查井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顺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辽宁金能奥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保定力和管道检查井制造有限公司货款21494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照2020年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自2019年8月21日起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被告***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二、驳回原告保定力和管道检查井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62元,由被告辽宁金能奥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的同时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直接交入或汇入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07,开户行:中国银行保定市西城支行。逾期上诉及不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视为未提出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20-09-24 |
| 发布日期 | 2020-10-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