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南梦东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湖南梦东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尼克艺术设计有限公司票据号为230855402424620190423383025846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846000元,并支付利息1695.48元,合计847695.48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277元,由被告湖南梦东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11 |
| 发布日期 | 2020-10-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