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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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嘉盛服饰有限公司 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河南汤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嘉盛服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河南汤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00元、利息794835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7月31日)及从2020年8月1日起按月利率12.06‰计算至执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二、原告河南汤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享有对被告河南嘉盛服饰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汤阴房他证2015字第20151041号项下的房产范围内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158元,减半收取计12579元,由被告河南嘉盛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17 |
| 发布日期 | 2020-10-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