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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产品责任纠纷 |
| 法院 |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济南帕菲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济南洪范池矿泉水有限公司退还购车款144000元; 二、被告济南帕菲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济南洪范池矿泉水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购车款144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自2017年2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退还购车款之日止); 三、被告济南帕菲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济南洪范池矿泉水有限公司保险损失3450元; 四、被告济南帕菲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济南洪范池矿泉水有限公司安装行车记录仪损失2000元; 五、被告济南帕菲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济南洪范池矿泉水有限公司机动车检测费90元; 六、被告济南帕菲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济南洪范池矿泉水有限公司鉴定费6400元; 七、驳回原告济南洪范池矿泉水有限公司对被告湖北三环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27元,原告济南洪范池矿泉水有限公司负担443元,被告济南帕菲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338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06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