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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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娄底湘高速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6045元,在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888.1元,计98933.1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在座位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093.59元; 三、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在交强险无责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604元; 四、被告娄底湘高速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72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440元,由原告负担290元,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中心支公司负担1100元,被告娄底湘高速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5元,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16 |
| 发布日期 | 2020-10-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