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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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原溪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阜阳市长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阜阳市长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150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3月29日起至2016年9月29日的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自2016年9月30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合肥原溪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110元,由被告***、***、合肥原溪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 发布日期 | 2020-10-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