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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青秀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120000元;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625215.68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647元,减半收取计9823.5元,由原告***负担4500元,被告***负担4523.5元,被告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青秀支公司负担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30 |
| 发布日期 | 2020-10-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