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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2019)皖1502民初638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从其承保的机动车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给霍山县春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合肥天宝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车损2000元”; 二、撤销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2019)皖1502民初6383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即“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从其承保的机动车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偿给霍山县春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合肥天宝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车损、停运损失、路损、施救费、交通费计款190954元”、“三、驳回霍山县春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合肥天宝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从其承保的机动车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偿给霍山县春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合肥天宝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车损、停运损失、路损、交通费、施救费计款184954元; 四、驳回霍山县春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合肥天宝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诉讼费4790元、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395元,评估费7000元,计款9395元,由***、六安市光彩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395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8-05 |
| 发布日期 | 2020-10-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