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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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403民初424号 原告:攀枝花网源电力有限公司西城分公司,营业场所: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苏铁中路261号1幢附5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5775813721。 负责人:张零,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攀枝花网源电力有限公司法律专责,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专责,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昱巢建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印鑫。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贵联,四川谦亨(冕宁)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34201010438297,特别授权。 被告:攀枝花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地产综合开发分公司,营业场所:四川省攀枝花市陶家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9043760193。 负责人:侯永贵。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1810042418,特别授权。 被告:攀枝花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兴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1810042418,特别授权。 原告攀枝花网源电力有限公司西城分公司与被告四川昱巢建筑有限公司、攀枝花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地产综合开发分公司、攀枝花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攀枝花网源电力有限公司西城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度波 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甘旸灵熠 |
| 裁判日期 | 2020-06-19 |
| 发布日期 | 2020-10-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