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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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福临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四川俞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0)川1403执恢300号 四川俞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福临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1403民初575号民事判决书恢复执行四川俞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福临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490031.38元、执行费7250,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完毕,现本案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20)川1403执恢300号案件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0-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