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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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神龙海洋工程集团有限公司386040元及利息(自2015年11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二、驳回原告江苏神龙海洋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091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合计9611元,由被告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9611元由本院退回,被告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9611元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091元。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10-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