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朝阳隆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1322民初4908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被告:朝阳隆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凤启,经理。 原告***与被告***、***、朝阳隆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立案。2019年12月11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陈光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马悦 |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