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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第一人民医院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景德镇市中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110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117467.82元,合计赔偿227467.82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1560元;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被告***支付其垫付的218271.13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748元,减半收取4874元,由被告***负担4663元,原告***负担211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