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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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贝克新材料有限公司 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惠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清远市贝克新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449813元和以欠款总额为基数自2019年11月5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类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率的四倍计算的延期付款赔偿金; 二、被告清远市贝克新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6000元; 三、被告***对被告清远市贝克新材料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清远市贝克新材料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902元,由被告清远市贝克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五日内缴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05 |
| 发布日期 | 2020-10-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