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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深圳卓诺中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台州黄岩华夫模具有限公司
湖南湘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卓诺中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生产同类或同种用途产品的违约金人民币225000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卓诺中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人民币50000元。

三、被告***、台州黄岩华夫模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生产、复制同类型SMC通风模板产品和模具。

四、驳回原告深圳卓诺中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25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2000元,由被告***负担人民币25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30
发布日期 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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