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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理赔原告***、***损失54285元;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保险限额内理赔原告***、***损失143550元(被告***先期垫付的50000元,从中予以扣除,返还给被告***);

第三者商业责任险理赔不足部分9509.50元,由被告***向原告***、***予以赔偿;

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3059.50元;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负担1100元,被告***负担1100元,原告***、***共同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到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4
发布日期 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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