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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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港口机械工业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嘉晖港口机械有限公司 广东鸿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嘉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 法院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广州港口机械工业有限公司、广州嘉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土地出让金垫付款432389.52元,并以432389.52元为本金从2017年6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4.35%计付利息予原告广东鸿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57.38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负担并应于支付上述款项同期迳付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30 |
| 发布日期 | 2020-10-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