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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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蓝天碧水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丰城同创实业有限公司 石林同创置业有限公司 云南盛世千福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市九龙坡区久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重庆钜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新余蓝天碧水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将位于江西省新余市毓秀山西大道南侧仰天岗国际生态城:中央公园11栋23104、12栋402、2栋1203、3栋1203和位于新余市毓秀西大道与天工大道交汇处仰天岗国际生态城.生态养生村(一期)30栋101、22栋101、22栋102、22栋103、22栋104、22栋105、22栋106、22栋107、23栋101、23栋102、53栋301、53栋102房产16套房屋过户至原告重庆钜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税费依法各自承担。 案件受理费183451.62元,由被告新余蓝天碧水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担131601.62元,由原告重庆钜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5185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过户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新余蓝天碧水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6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