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新天龙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绍兴金美珂化工有限公司 玛德(绍兴上虞)染料有限公司 绍兴市晨曦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上虞市光明化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虞市光明化工有限公司归还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贷款本金人民币4511898.5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上虞市光明化工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逾期利息人民币563233.28元(暂算至2015年8月10日,此后以未还的上述第一项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绍兴市晨曦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玛德(上虞)染料有限公司、***、***、***、***、新天龙集团有限公司、绍兴金美珂化工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32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52326元,由被告上虞市光明化工有限公司、绍兴市晨曦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玛德(上虞)染料有限公司、***、***、***、***、新天龙集团有限公司、绍兴金美珂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人民币260元,由被告上虞市光明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上虞市光明化工有限公司、绍兴市晨曦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玛德(上虞)染料有限公司、***、***、***、***、新天龙集团有限公司、绍兴金美珂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被告上虞市光明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径付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应付的公告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03-02 |
| 发布日期 | 2020-10-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