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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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友谊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瑞安市飞瑞金属加工有限公司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 台州飞瑞自控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302执290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住***。 负责人:陈渊默。 被执行人:浙江新友谊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瑞安市飞瑞金属加工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吴万巧。 被执行人:台州飞瑞自控设备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住***。 申请执行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鹿城法院(2017)浙0302民初71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01月05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新友谊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瑞安市飞瑞金属加工有限公司、台州飞瑞自控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4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后,限被执行人7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变卖、拍卖。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执行员周志微 二零一八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吕宏伟 |
| 裁判日期 | 2018-01-09 |
| 发布日期 | 2020-10-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