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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2019)皖0124民初329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 二、撤销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2019)皖0124民初329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五项; 三、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承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39680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865元,减半收取1432.50元,由***负担702元,由***、六安市晟通物流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730.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56元,由***负担356元,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负担8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03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