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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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万通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锦绣花园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六安市万通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3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自2017年4月1日起计算至本清息止); 二、被告***对上述判决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050元,由被告六安市万通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9-2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