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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杭州东杰油品有限公司
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凤阳县长发矿业有限公司
安徽蓝翔节能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六安市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安徽蓝翔节能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六安市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348万元及利息2790.04万元(计算至2018年6月30日),此后利息以本金3348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自2018年7月1日起计算至给付之日止;

二、六安市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抵押房产(房地权证经开字第××、41××15号厂房)为上述贷款1300万元或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对上述第一项借款中的2216万元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凤阳县长发矿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借款中的2998万元本金及利息在其提供担保的采矿权(采矿许可证号C***20018960)价值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五、驳回六安市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诉讼费用348702元,由安徽蓝翔节能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3
发布日期 2020-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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