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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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中正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金华市萨弗隆化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金华市萨弗隆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中正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200000元及逾期利息损失(利息以1200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20年4月1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江苏中正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受理费15816元,减半收取计7908元,由被告金华市萨弗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9 |
| 发布日期 | 2020-10-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