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兰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金华市富士通异型钢管塔制造有限公司 浙江卓群工贸有限公司 浙江兰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涧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兰溪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卓群工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兰溪农村合作银行借款200万元及利息146534.21元(利息计算至2015年4月13日,此后利息按合同规定利率计付); 二、被告金华市富士通异型钢管塔制造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97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浙江卓群工贸有限公司、金华市富士通异型钢管塔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10-26 |
| 发布日期 | 2020-10-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