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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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运城市冠捷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运城市盛泰运业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北郊营销服务部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北郊营销服务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晋M70579/晋MR095挂半挂车的交强险限额内分项赔偿原告任森淼2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北郊营销服务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晋M70579/晋MR095挂半挂车的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分项赔偿原告任森淼6140元。 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北郊营销服务部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北郊营销服务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03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