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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中兰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6,431.49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8,842.07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4元,由被告***、洛阳中兰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6-12 |
发布日期 | 2020-10-23 |